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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机场一旅客掉钱包,身后大妈疾步上前捡走,你怎么看飞机遗忘物品飞机起飞遗忘4旅客

摘要: 各位网友好,小编关注的话题,就是关于飞机起飞遗忘4旅客的问题,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飞机起飞遗忘4旅客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。大连...

各位网友好,小编关注的话题,就是关于飞机起飞遗忘4旅客的问题,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飞机起飞遗忘4旅客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。

大连机场一旅客掉钱包,身后大妈疾步上前捡走,你怎么看

考验人品的时候到了!7月14日,旅客曹先生在辽宁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出站时,不慎把钱包掉在了地上。跟在身后的大妈并没有提醒他,而是一个箭步冲上前,把钱包捡走并藏在了随身携带的行李中。曹先生常年在俄罗斯工作,护照在包里一并遗失,导致他暂时无法回到俄罗斯。

心里窃喜的大妈没有想到,监控把现场情况清楚地记录了下来。监控显示,捡走钱包的大妈有五六十岁,应该也是一名出站的旅客。钱包里装有护照、身份证、驾照等重要证件,另有1000多元现金。同时,钱包里还有两张周杰伦演唱会的门票。

大连机场一旅客掉钱包,身后大妈疾步上前捡走,你怎么看飞机遗忘物品飞机起飞遗忘4旅客 东风(564096)
(图片来自网络侵删)

结局自然是主旋律——失主和警方赶到大妈家后,大妈痛快地就交出了钱包,还解释说,自己是想还给失主的,可是等了一下却没见有人来认领,于是就回家了。说的振振有词,可监控铁面无私,撒不了谎。大妈虽说没有被追责,但是得到了一顶“坏人变老了”的帽子。

关于这样的品德低劣之事,新闻屡见不鲜。这里要与各位朋友探讨其中两个理,必须对这两个理有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自觉:

其一,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 【侵占罪】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,处二年以下***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***,并处罚金。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也就是说,明知是他人的物品,佯装不知情,拒不归还或迟迟不归还,如果惹怒失主,失主较真的话,完全可以根据视频、通话录音等证据将你告上法庭,而***的罪名就是“侵占罪”。比如捡到他人的手机,失主打电话来索取,提出金钱“奖励”,谈不拢,继而频频挂断失主的电话。

其二,现今社会,是摄像头的社会。一二三级监控设备遍布各个角落。如果在农村还好,在大城市尤其是机场、高铁站,就千万别存侥幸心理。一切都被监控“看”再眼里,即使没有完整的视频,把几个镜头拼接一起,也是能轻易找到线索。如果说遗失的包里只有钱,没有及时交到机场有关部门,拿你没法,但是里面有护照、有身份证容易找到失主,你没有采取行动,那就是人品低下,受人指责、遭人白眼在情理中。加上视频在新闻中曝光后,如果马赛克没有将眼部遮严实,那就实在得不偿失了。

 

说明曹先生是个丢三落四的马大哈,他无法去俄罗斯是自己丢钱包造成的,别嫁祸到大妈身上,而从这件事看大妈,证明大妈身体健康反应敏捷,只是脑袋不好使,受教育不高人品不高,像个乡下文盲的村妇,别怪她,她无脑,是用脚思考问题的。

那位贪心的大妈,差一点就可能涉嫌犯罪,也属于故意侵占罪,因为你明明看到了失主,却没有主动归还,而且据为己有,这在道德上当然说不过去,同时也触犯了法律,尽管是捡来的,非偷非抢,但现在法律上有规定,捡到失物没有上交和拒不归还,数额较大的,会判刑的,拣便宜也会拣出牢狱之灾,这一点估计大妈原本没有想到。,

幸好当时有摄像机镜头,一切都没有躲过摄像头的锐利眼光,凭借着那些画面,警察很快就找到大妈,大妈一定是心里觉得底潮,很痛快地把钱包交还给失主,现在摄像头无处不在,那些坏人或者准备作坏事的人,要小心了,老话有讲:举头三尺有神明,这话放到今天再恰当不过了。

其实钱包里没有多少钱,现在人们都用移动支付了,身上一般不会有太多的现金,但里面有护照等证件,这个丢了麻烦可大了去。捡到东西要交公,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,这个大妈的做法很不应该,没有了证件,失主会多么地着急,设身处地站在失主的角度想,就应该早一点还给失主。拾金不昧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。

大妈这个行为太不厚道,拾金就昧啊!

7月14日,曹先生乘坐航班,从黑龙江佳木斯飞抵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。当时,曹先生从机场11号出口出站。就在他过马路时,钱包不慎掉到了地上。曹先生没走出几步远,就发觉钱包不见了。他连忙回身去找,却发现钱包居然不翼而飞了。曹先生赶紧向辖区警方求助。经调取现场监控视频,发现钱包被一名大妈给捡走了。监控显示,钱包不慎掉在地上后,跟在后面的大妈并没有提醒他,而是一个箭步冲上前,把钱包捡走并藏在了随身携带的行李中。

通过新闻可以发现,当时曹先生在发现钱包丢失后立刻回身去找,但是很可惜大妈的动作相较于曹先生更快一些,捡起钱包塞到行李中就走,这种做法未免太不厚道!

作为老年人,拾金不昧的道理比谁都懂,但是很可惜,大妈的“特质”还是刷新了我的认知,在看到他人钱包掉落后竟然不是叫住别人归还物品,而是迅速的捡起来塞入到自己的行李中,可谓是一气呵成!

这个道德水平究竟是有多低,才会这样?

大妈的行为究竟是侵占还是盗窃?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规定:【侵占罪】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退还的,处二年以下***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***,并处罚金。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但是结合案件的事实来看,当时曹先生没走出几步远,感觉钱包掉了以后,其已经发觉并回身去找,可见当时的钱包仍处于曹先生的控制范围内,但是大妈却将钱包隐藏起来,致使曹先生对自己的钱包脱离控制。

我个人认为也有本案中的大妈也有盗窃之嫌,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,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。

而且因为曹先生钱包中的金额并不多,所以是否构成犯罪难说,但是至少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大妈的行为也足以对其进行惩处!

当然最终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待于司法部门的定性,但是就目前的行为来看,大妈的行为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,都应当受到批判和责任的追究,希望大妈能够看到小新闻后尽快归还他人的财物,以免晚节不保!

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。不要以为捡钱包不还就不会被捉,这个首先构成了不当得利,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如果钱物超过了一万元,那可就就涉嫌触犯刑法上的侵占罪了。

这位大妈第一次被“捉”是被机场监控给捕捉到了。7月14日,当时曹先生刚从机场出来,结果钱包就掉了,本来他没走几步就发觉了,可是就这么几步再回去找钱包就没了。钱包里装有护照、身份证、驾照等重要证件,另有1000多元现金。

曹先生赶紧求助警方,警方调监控显示,曹先生的钱包刚掉,后面的一位大妈一个箭步就冲上来,却没提醒曹先生,而是直接就把钱包捡起来放到了随身的行李中。

这位大妈估计当时是没想到机场有监控设备吧。

人都被录下来了,自然也就方便寻找了。据《半岛晨报》报道,16日一早,大连警方就通过机场的监控录像,锁定了捡钱包的大妈是当晚从重庆飞抵大连的,以此为线索,很快就查找到大妈的联系方式。一联系,大妈承认捡到了个钱包。

失主和警方赶到大妈家后,大妈痛快地就交出了钱包,还解释说,自己是想还给失主的,可是等了五分钟却没见有人来认领,于是就回家了。

不管是不是认可大妈说的话,钱包在监控和警方的帮助下总算是失而复得了。

不过,经过媒体这一曝光,熟人应该很容易认出是谁的吧。这件事啊,就问当事人丢不丢人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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