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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山宝马看人事件,死者为大。应该赔偿济南辟谣持刀砍人案件济南辟谣持刀砍人

摘要: 各位网友好,小编关注的话题,就是关于济南辟谣持刀砍人的问题,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济南辟谣持刀砍人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。昆山宝马...

各位网友好,小编关注的话题,就是关于济南辟谣持刀砍人的问题,为大家整理了1个问题济南辟谣持刀砍人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。

昆山宝马看人事件,死者为大。应该>补偿/h2>

死者为大是个话法,死有余辜也是个说法!

中国古语中确实有死者之大一说,这种说法意思指一个人再有罪,人死如灯灭,就不要再追究他了。虽然肇事人纹身男已经死了,法律不追究他了,但并不意味着他犯罪性质的改变,他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带不走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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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片来自网络侵删)

要说赔偿,确实该赔,不过不是死者纹身男向电动车于姓男子索赔,相反,于姓男子有权向死者索赔。尽管死者死在于姓男之手,但公安、检察部门都认定于姓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,不负任何刑事责任。也就是说,在昆山砍人案中,于姓男是法律上认定的受害者,既然是受害者,从道理上讲自己在此案中受到的身体伤害、精神损失可以向加害人一方索赔,这于情、于理、于法都能讲通。

昆山砍人案具有一些传奇色彩,欲杀人的纹身男却被反杀就是传奇,纹身男自己成为自己的刀下鬼更是传奇!这叫多行不义必自毙吧!但传奇归传奇,但纹身男虽然可以死者为大了,但想向于姓男索取赔偿是不可的,在这个问题I不会有神奇的发生。

细读题主的描述,不难看出在某些节骨上为宝马男遮掩,欲为宝马男招魂,当然这也属于“言论自由”的范畴。我想就题主在“描述”中的言论有不敢苟同之处稍作辩解。

一、题主描述:“纹身只是当今社会的潮流”。是潮流吗?是什么潮流呢?

前不久有媒体报道:济南市公安局召开通报会,首次公布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。其中前两条载明:以凶兽纹身等彪悍,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;态度蛮横、粗暴、随身随车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。

此事件中,宝马男”纹身”且”随车带管制刀具”正在砍人行凶。这是什么表现形式不言自明。

二、题主描述:喝酒之后酒精上头。谁都可能犯错。这是宝马男犯错的理由吗?“开车不饮酒,饮酒不开车”,这么简单的常识宝马男偏要明知故犯。试问底气何来,理由何在?

三、宝马男醉驾并闯入非机动车道本身就是双重违规。而最先起争执的是刘某某与电动车主于某某,可以说此时与宝马男“无关”。而车上的宝马男突然窜出来以多欺少,恃强凌弱。从车上取出长刀砍杀于某某。把事情的前因后果理一理,谁之罪不就清楚了吗?

四、题主说:死者为大,应该赔偿。民间有言:“死者为大,入土为安”。这是民风民俗。现在今日此刻,出于人道的因素,对宝马男依然是抱以“死者为大,入土为安”的态度不变。但若要“死者为大,应该赔偿”,我是绝不苟同的。宝马男是为人民大众的利益而“死”的吗?

五、题主在文末描述说:事故中死者(宝马男)今年3月曾获得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。据网民晒图可证,这是真的,我信。但我要说:任何人都必须明白:有功则奖,有罪则罚。这才是“人间正道是苍桑”啊!

“死于非命”?应该是“死得其所”!“人固有一死,或重于泰山,或轻于鸿毛”。“死者为大”,是针对常人而言,而非人中异类,更非作恶的歹徒。

“昆山宝马男”,生前劣迹斑斑,无视公序良俗,老子天下第一,为非作歹,欺压善良,飞扬跋扈,横行霸道,穷凶极恶。有其因必有其果,因果报应,光头纹身男,人生36年,十年在监狱接受管教,出狱后不思悔改,行凶碰上硬茬,暴死属于其人生逻辑。

既然公安机关已认定“白衣电动车男”的反击行为,属于正当防卫,那么就不存在对歹徒的赔偿问题,只存在于先生自己的疗伤费用问题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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